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承包张红、纷案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雨城院成份额,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区法权纠权利,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在调解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庭外和解,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张红多年前外嫁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法官表示,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